2023-01-15 15:52:13 来源: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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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关于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锁的情形;
2、本次的 60名激励对象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包括公司整体业绩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条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解锁安排(包括锁定期限、解锁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 60名激励对象在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三个解锁期内解锁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张熔显 杨东汉